關於同性婚姻-宣教士應該知道的幾件事

Ronald L. Koteskey

美國國會於1996年通過保障婚姻法案,第三部份定義婚姻在聯邦法例下之目的為「一男一女結合」;當然,這定義其實已有幾千年歷史,正如創世記2:24說:「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2013年美國最高法院裁定保障婚姻法案第三部份違反憲法第五修訂案,繼而在2015年裁定,拒絕讓同性伴侶結婚、或拒絕承認其婚姻皆違反第14修訂案。

部份國民為同性婚姻法案打勝仗感興奮,也有人驚訝這事竟容於當地文化,實在令人咋舌。而宣教士會發覺,自己身處尷尬境地,因為世上有若干國家認為美國是基督教國家,納罕美國為何竟可以通過同性婚姻法,甚至得到部份教會認可,可以在那裡辦婚禮。同性戀行為在當今若干國家是罪行,這類新聞消息會令當地人納罕,不知道當地法律會否改變。在討論這些問題前,必先知道聖經怎麼說。

聖經怎麼說?

對於同性戀行為,聖經並不緘默。最早提及的經文是創世記,敘述亞伯拉罕時代之一事。創世記12章,亞伯拉罕領受呼召進入別文化;13章提到所多瑪,聖經說:「所多瑪在耶和華面前罪大惡極。」後面重申此城之罪惡,在18章,亞伯拉罕為他們求情。至19章清楚描述其罪行-所多瑪城裡各處的人都來找羅得,對他說:「今日晚上到你這裡來的人在哪裡呢?把他們帶出來,任我們所為。」(5節)英文「雞姦」一字sodomy,就源於所多瑪其名,以指兩個男人性交。

舊約聖經利未記18章提到這種行為,該章用幾節篇幅定義亂倫,至22節說:「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利未記20:13也說,犯此罪者,二人皆處死。

新約聖經羅馬書1章也談到這題目:「所以,神任憑他們逞著心裡的情慾行污穢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24-27節)

罪惡到哪兒去了?

梅寧哲精神病治療中心創辦人之一梅寧哲(Karl Menninger)留意到,至1960年代,美國文化已少提「罪」,形容人舉動的詞彙有失禮、邪惡、腐敗、歧視、有害等,卻很少說有罪。

1973年,梅寧哲出版《罪惡到哪兒去了》(Whatever Became of Sin),提到幾宗罪換了稱呼,變成違法行為、精神失常,甚至讓社會接受了,變成正常;同性戀也曾在西方文化裡變成這些。

某種舉措若是稱為罪,問題就會由教會,及修士、牧師、青年導師來應付,給機會當事人認罪懺悔,然後得寛恕與救贖。當事人若是珍惜機會,就在基督裡得著新生;他若不珍惜,就繼續失喪沉淪。

變成刑責?

許多宗罪,同時也背負刑責。舉例,偷竊和殺人得負刑責,而這也是罪,不過社會文化立法制裁之。某種舉措若稱為刑責,則由國家透過司法制度處理,由警察、獄警、檢察官、法官與感化官等執行處理,不涉教會與教士;全由司法制度之司職人員逮捕、關押、輔導、感化,與處分。

今天仍然有許多國家立法,令同性戀行為既要負上刑責,也是罪行。至於美國,幾乎全部州份都已通過雞姦法,所以同性戀行為現由司法制度處置。

變成精神問題?

若干罪行後來改稱精神失常,同性戀行為曾經如是;這樣的話,則由醫療系統,由精神病學家、心理學家、輔導員、臨床社會工作者來處理,令病人進精神病院,用藥,接受各類治療等。

美國的精神病診斷準則,以美國精神病學聯會出版的《精神病診斷與統計手冊》(The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為標準,於1952年首次面世時,「同性戀」在106種精神病之列;因此,當梅寧哲寫那本書時,同性戀不止是罪,要負刑責,同時是精神病。

變成另類生活方式?

20世紀後半葉,部份文化修訂同性戀須負刑責、及/或屬精神病之定義。此時美國多數州份將同性戀非刑事化。2004年美國最高法院裁定雞姦法不合憲時,全國最後14州將同性戀非刑事化。

今天大部份西方國家已將同性戀行為非刑事化,然而至2013年,全球仍有77國視此為刑事罪,大多數是非洲、中東、南亞國家。

自《精神病診斷與統計手冊》首度出版後30多年來,同性戀一直在疾病之列,至1973年遭剔出清單;美國心理學聯會於1975年,及世界衛生組織於1990年步其後塵。今天同性戀已變成僅僅性傾向,而非精神病。

相關議題

幾千年來,多數人都會保持自身文化,而文化轉變過程是十分緩慢的。但隨著科技發展,令族群與各國政府交往愈趨頻繁,許多國家都受著全球化影響,各地文化急速改變。

第一,多方文化急速改變。罪可以變成刑事罪行或精神病,然後連刑事或疾病也不是,之後再次變成刑事罪或精神病。舉例,印度於2009年將同性戀行為非刑事化,至2013年再將之刑事化。即是說,全球總人口有16%在短短六年間目睹此法例兩次改變。

第二,西方文化的基督教作風愈淡。基督教與聖經在西方眾多國家的影響力,與開國時相比可謂大不如前。從美國開國至20世紀中葉,基督教都是主流,其影響力維持至1950年代,從1954至1957年美國國會通過下列法案可見一斑:

  • 在效忠誓詞中加上「謹以神之名發誓」字眼。
  • 通過增設國會祈禱室,彩色玻璃窗最高處有「主佑我國」字眼。
  • 通過法例,令所有紙鈔印有「吾等信靠主」字眼(所有錢幣皆鑄有此句,歷史已百多年)。

第三,美國最高法院裁決不能改變行為之罪性,也不能改變神對婚姻之定義;只能改變本國文化視某事為合法或非法,卻與罪的定義、這是否合乎道德無關。舉例,雖然今天同性伴侶可以合法結婚,但同性戀行為仍然是罪。不幸的是,甚至有基督教群體之間對於「何為罪」的問題沒有共識,多數天主教徒及新教福音派群體堅持同性戀行為是罪,新教自由派則不然。

第四,神仍然寛恕犯罪的人,包括犯性罪的人。約翰福音8章一開始,就講到一個婦人被捉姦在床,律法師說,按摩西律法應用石頭打死;然而耶穌別具智慧的回應,令在場老少逐一離去。然後耶穌對婦人說,祂也不定她的罪,叫她回去,但不要再犯了。

我們可以怎樣做?

今天,同性戀在不少國家仍然是刑事罪,在這些國家服事的宣教士應該不會碰到同性婚姻爭議。但假如當地人熟知美國消息,就會質疑宣教士,在「基督教」國家怎可能有這種事。前面所提文化轉變過程,應該有助宣教士回答。

至於在允許同性婚姻的國家工作的宣教士,則可能要解釋「合法」不等於「無罪」的觀念。失德敗行同時列作非法,是最理想的,但實際上,世事沒這麼完美;尤其是,連基督徒群體也未能對此達成共識。因此,最好鼓勵當地人自己讀聖經,明白何為罪。

無論是哪一種情況,宣教士必須謹記,所有人-包括同性戀者-都需要愛,所有罪人都需要得赦免,生命需要更新。宣教士要繼續為服事對象禱告,門徒訓練那些願意悔改歸信的人。

這篇文章翻譯自Ronald L. Koteskey的在線文章「What missionaries ought to know about same sex marriage」

http://www.missionarycare.com/brochures/br_same-sex-marriag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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