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教法的實踐
穆罕默德的時期(610—632年)
穆罕默德=唯一的立法者
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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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古蘭經的降示而來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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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個人為中心的神權政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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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來自穆罕默德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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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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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遜奈,穆罕默德的種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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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問題為導向的和實用的
古蘭經的法律涵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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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4:176;2:180;4:11,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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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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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拜和潔淨—2:140—144;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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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2: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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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性行為的懲罰—24:2(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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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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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竊—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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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5:33,34
關於酒精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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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酒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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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的歌頌態度—16:67,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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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的保留態度—2:219:4:43,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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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的定罪態度—5: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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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的原因:禁止從希臘進口葡萄酒(khamr)是為了減少對外國的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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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傳統的阿拉伯椰棗酒(nabeedh)的法律並不明確
邁克爾•納齊爾—阿里(Michael Nasir-Ali)《伊斯蘭:一個基督徒的視角》(Islam: a Christian Perspective)(威斯敏斯特:約翰•諾克斯出版社,1984)第48頁
關於同性戀的法律
古蘭經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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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的男人,若作醜事,你們應當責備他們倆;如果他們倆悔罪自新,你們就應當原諒他們倆。真主確是至宥的,確是至慈的。【古蘭經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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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確已派遣)魯特,當時他對他的宗族說:「你們怎麼做那種醜事呢?在你們之前,全世界的人沒有一個做過這種事的。你們一定要捨婦女而以男人滿足性欲,你們確是過分的民眾。」【古蘭經7: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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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怎麼要與眾人中的男性交接,而捨棄你們的主所為你們創造的妻子呢?其實,你們是犯罪的民眾。【古蘭經26:165—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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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務必要捨女人而以男人滿足性欲嗎?不然,你們是無知識的民眾。【古蘭經27:55】(注意:沒有明確任何懲罰)
對同性戀的懲罰
聖訓提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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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知說:「你們若看見有任何人像魯特的民那樣行,就把那行這事的和那被行這事的都殺了。」《艾布•達烏德聖訓集》38卷,編號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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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娶的男人,若被抓住行雞奸,必用石頭打死。《艾布•達烏德聖訓集》38卷,編號4448
如何對待婦女
根據古蘭經,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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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被她的丈夫毆打(古蘭經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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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的見證效力只相當於男人的一半(古蘭經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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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得到相當於男人所得的產業的一半(古蘭經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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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找到4名男性證人才可以證明強姦(古蘭經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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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期前的女孩可以結婚(古蘭經65:4)。
奴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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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蘭經接納奴隸制度的存在(20次被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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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隸是主人的絕對財產,正如人是真主的絕對財產一樣(古蘭經1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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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奴隸可以被當作妾,只是她們的主人不可使她們受雇作為妓女(古蘭經24: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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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奴隸不包括在四個妻子之中(古蘭經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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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戰爭中被俘,已婚婦女可被當作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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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裡的主人在女奴面前不受規矩的約束(古蘭經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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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隸應該被善待,如果有能力的話,可以贖回自己(古蘭經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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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可娶信道的奴僕,不可娶自由的拜偶像者。(古蘭經24:32)。
偷竊
偷盜的男女,你們當割去他們倆的手,以報他們倆的罪行,以示真主的懲戒。(古蘭經5:38)
將伊斯蘭教法掌握在自己手中
(自己處理伊斯蘭教法)
阿里•阿非非(Ali Afifi),是一名埃及穆斯林,為了防止自己偷竊,他在2007年和2011年分別切除了自己的左手和右手。
澳大利亞穆斯林領袖鼓勵基督徒這樣做
背道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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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已經步入歧途。(古蘭經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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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已經被魔鬼欺哄。(古蘭經 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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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離他們。(古蘭經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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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主不會指引他們。(古蘭經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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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主將不會赦免他們。(古蘭經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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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將無法回歸。(古蘭經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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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主會對他們發怒。(古蘭經16: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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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主會懲罰他們。(古蘭經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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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會下地獄的。(古蘭經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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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他們爭戰。(古蘭經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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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了他們。他們希望你們像他們那樣不信道,而你們與他們同為一黨。故你們不可以他們為盟友,直到他們為主道而遷移。如果他們違背正道,那末,你們在哪裡發現他們,就在那裡捕殺他們;你們不要以他們為盟友,也不要以他們為援助者。(古蘭經4:89)
哈德或固定刑(Hadd 或 Huduud)懲罰
這些懲罰是真主預先決定的,伊斯蘭法學家是不能改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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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教行為要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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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行為要用石刑或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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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要用截肢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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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酒精要鞭打80下。
第2個時期:公元632—66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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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被正確引導的哈里發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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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布‧伯克爾(Abu Bakr)(統治年代632—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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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麥爾(Umar)(統治年代63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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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斯曼(Uthman)(統治年代644—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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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Ali)(統治年代65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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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和補充了穆罕默德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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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圖理解它們的基本原理、有效原因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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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繁訴諸個人推理和諮詢
補充的例子
當他在公元644年成為哈里發的時候,歐麥爾(Umar)宣佈:「真主將真理賜予穆罕默德,差遣了他,向他揭示了聖書,在真主所揭示的真理中,就有投石擊斃(Rajam)的經文,若有結婚的人犯了非法的性行為,就用石頭打死他們(無論男女),我們確實誦了這段經文,明白並記住了。真主的使者的確實施了石刑的懲罰,我們在他之後也這樣仿效。我擔心過了很長一段時間後,有人會說,『真主啊,我們在真主的書中找不到投石擊斃的經文』,因此他們會因偏離真主揭示的義務而誤入歧途。如果所要求的證據是有效的,或者有懷孕或坦白認罪的情況下,任何已婚人士(無論男女)如果犯下非法的性行為,都將遭受投石擊斃的刑罰。」(布哈里聖訓8:817以及8:81和8:804,809,824,825)。
試著理解基本原理的例子
「在先知的時代,在一個清楚無疑證明真實的遜奈中,沒有和平地投降而被征服的部落的戰利品,將作為戰利品被重新分配。依據古蘭經對正義的禁令(59:10),歐麥爾禁止將此種情況擴展到伊拉克和埃及被征服的領土…不能為了阿拉伯人的短期利益而允許忽視這些人民和後代。」
M•葉哈雅•貝爾特(M Yahya Birt)「法茲勒•拉赫曼的信息」(The Message of Fazlur Rahman)http://www.freerepublic.com/focus/fr/531762/posts 2008年4月14日瀏覽。
諮詢的例子
隨著歐麥爾行將離世,他被詢問提名指定一位繼承者,就如阿布‧伯克爾曾經所做的那樣。「人們(對歐麥爾)說,『哦,眾信士的首領啊!任命一位繼任者吧。』」歐麥爾說,「我找不到比以下這些人或者團體更勝任這份工作,他們在真主的使者去世以前得蒙使者的悅納。」然後歐麥爾提到了這些人的名字,阿里(‘Ali),奧斯曼(’Uthman),祖拜爾(Az-Zubair),托哈(Talha),賽德(Sad)還有阿卜杜‧拉赫曼(‘Abdur—Rahman)(bin Auf),說,「阿卜杜拉‧本‧歐麥爾(Abdullah bin ’Umar)將要成為你的見證,但他不會在這統治上有份。」(布哈里聖訓5:50)於是這個委員會從他們自己當中選出了下一位哈里發(奧斯曼)。
第3個時期:公元661—750年
倭瑪亞(Umayyad)王朝的統治
法律思想的三種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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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主義者—被稱作Ahl al-Hadith(「聖訓的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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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部設在麥加和麥地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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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賴古蘭經和聖訓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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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喜歡使用「意見」(r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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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主義者—被稱作Ahl al-ra’i(「意見的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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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部在庫法和巴士拉(伊拉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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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文本,或者只有不清楚的文本,使用自己的意見(r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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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調查和研究尋找指導方針(例如「類比」【qiy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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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葉派—阿里的追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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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自己的教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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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自己的法律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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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慣例法律是要被廢除的,除非得到古蘭經的背書
傳統主義者法律的例子
按照阿拉伯的慣例法律(‘irf),麥地那/麥加的學派允許妻子在兩種情況下提出離婚訴訟(遺棄或虐待)。
J•沙赫特(J. Schacht),「法律和正義」,參見《劍橋伊斯蘭百科全書》(The Cambridge Encyclopaedia of Islam ),第二卷,第8部分/第4章,從第539頁開始。
來源:http://www.fordham.edu/halsall/med/schacht.html,2010年2月25日瀏覽。
理性主義者法律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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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法和巴士拉學派允許丈夫和妻子雙方兩邊的親戚對遺產進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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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伊拉克,未婚女孩和妻子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以及她們的法律身份,毫無疑問比在漢志(Hijaz)地區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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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反映了一個更加世界性的和更寬容的社會。
J•沙赫特(J. Schacht),「法律和正義」,參見《劍橋伊斯蘭百科全書》(The Cambridge Encyclopaedia of Islam),第二卷,第8部分/第4章,從第539頁開始
來源:http://www.fordham.edu/halsall/med/schacht.html,2010年2月25日瀏覽。
什葉派對法律的表達
什葉派還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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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父親、母親及其子女和孫輩組成的狹義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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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源自古舊阿拉伯部落體系的更廣泛的家庭概念。
不一致的慣例法律
「麥地那、大馬士革、庫法和巴士拉不相一致的慣例法律,加上哈里發的決定和他的法官根據自己的自由裁量權解決爭端的能力,造成了一整套混亂和往往相互矛盾的法律體系。許多人問:『真主的意志能通過這樣一個主觀的過程來辨別嗎?他為麥地那的穆斯林制定的法律與在庫法制定的有如此的不同嗎?』」
約翰•埃斯波西托(John Esposito),《筆直的道路》(The Straight Path)(牛津:牛津大學出版社,1988),55
反抗
「他們回應說,如果所有穆斯林都有義務順從和執行真主的法律,那麼伊斯蘭的法律應該被明確定義,並且有更多的一致性…伊斯蘭必須滲透到生活的各個方面…國家機構應該以伊斯蘭作為他們的來源,而不是以拜占庭的先例…這個運動的結果是爆發了一系列的活動,會導致伊斯蘭宗教科學的發展。」
約翰•埃斯波西托(John Esposito),《筆直的道路》(The Straight Path)(牛津:牛津大學出版社,1988),56
第4個時期:公元750—9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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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推理的時代(ijtihad,獨立判斷,創制和演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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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主要的遜尼派學派(madh-habs)出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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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乃斐派(Hani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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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非也派(Shaf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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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百里派(Hanba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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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立克派(Mal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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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什葉派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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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法里派(Ja’far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