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和我們

當我們試圖想像神是誰以及神可能是如何時,會想到什麼?我們可能會想到「強大」、「偉大」或「永恆」等屬性。但最終我們會不知不覺地在腦海中浮現出一種具有人類特徵的超人。我們不可能就這樣了解到祂,因為「神是靈」(約翰福音4:24)。

通過我們的感知,我們可以察覺到祂的存在的證據,這在祂的創世中表現得淋漓盡致。請原諒我重複了已經引用過的內容:

「人所不能見的—從世界之創立以來,又是藉著祂所造之物以被了悟而看清楚」(羅馬書1:20)

從我們的宇宙的智能設計,直到一個細胞的組成部分,除了是一個智能和最強大的設計師和創造者的作品之外,沒有其他解釋。某個能夠思考、計劃、推理、溝通和執行的,必然是人格性的。當它涉及到生命的奧秘時,更是如此。

這解釋了我們作為祂的受造物,也是人格性的存在,盡管是在一個較低的層面上。因此,只要我們選擇與祂建立個人關係,我們就有能力回應人格性的創造者—神,並與祂生活在一起。

「婦人哪能忘記她嗍奶的孩子,而不憐憫她親腹生的兒子呢?就使有忘記的,但我呢、我是不會忘記你的」。(以賽亞書49:15)

「我的煩亂思慮在心裡多起來,你的安慰使我喜悅」。口頭的翻譯實際上是:「你的安慰撫慰著我的靈魂」。(詩篇94:19)

形象地講,我們可以說神是我們的父。為了我們的利益,也為了我們周圍人的利益,祂希望教導我們正確地做人和正確地做事。人類的父親對他的孩子也應該這樣做。培養孩子的目的是他們的幸福、掌握生活的能力、以及與周圍人和平相處的能力。這包括在口頭糾正不奏效時進行糾正和懲罰。否則,我們就會培育出怪物。因此,規則和紀律對於我們與父母、彼此之間的良好關係,以及對於我們的滿足和成就都是必不可少的。因此,神制定了祂的「指令」。我們敢於忽視它們嗎?我們破壞它們,對我們自己不利。我們決不能忘記:神是聖潔的,神是公義的:

「你眼目清潔不看壞事,你是不能逕看著毒害舉動而不理的!」(哈巴谷書1:13)

「聖哉!聖哉!聖哉!主神,全能者,昔在、今在、以後永在的!」(啟示錄4:8)

為了給神和人之間以及祂創造的人之間的健康關係提供指導方針,神啟示了「妥拉(Torah)」(律法書)(公元前1450年),意思是方向,或教導,祂的[十]條戒律(十誡)是其中的中心內容。我們記得它們嗎?

  1. 我是耶和華你的神。在我面前,你不可有別的神。

  2. 你不可為你造任何碑文的像,或像上面的天,下面的地,和地底下的水的任何東西。因為我耶和華你的神是忌邪的神。

  3. 不要誤用耶和華你神的名;因為誤用祂名的,耶和華必不追究祂的罪。

  4. 要記念安息日,保守它為聖。六天可以勞作,做一切的工作。但第七日是耶和華你神的安息日,在這日不可作任何工。

  5. 尊敬你的父親和母親。

  6. 你不可殺人。

  7. 你不得犯姦淫。

  8. 你不可偷竊。

  9. 你不可對你的鄰居作假見證。

  10. 不可貪戀你鄰舍的房屋;不可貪戀你鄰舍的妻子、男僕、女僕、牛、驢,以及任何屬你鄰舍的東西。(出埃及記20:2—17)

我們能否憑著良知「誇耀」自己沒有違反十條中的三條以上?那麼我們應該看得更清楚。當你談到第七條戒律,如果你碰巧是個男性,請加上耶穌的話:

「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姦淫』。但是我告訴你們,凡看婦女、而動欲念的,這人心裡已經和她犯了姦淫了」。(馬太福音5:27—28)

「律法」或「誡律」一詞傾向於傳達一個嚴厲的、紀律嚴明的神的形象,與祂密切接觸的生活一定是沉悶的。似乎有一個永不消逝的假設,暗示快樂與敬虔的生活在本質上是相反的。我們是否曾意識到,神的強制是為了引導和保護我們走向快樂?只要聽聽耶穌曾經說過的話就知道了:

「你們若遵守我的誡命,就住在我的愛裡,正如我遵守了我父的誡命,住在祂的愛裡一樣。這些事我對你們說了,是要使我的喜樂存(同字:住)在你們裡面,並使你們的喜樂得以完滿。」(約翰福音15:9—11)

很久以前,神通過先知說話,他說:

「我永恆主你的神、是教訓你、使你得益處、在你所當行的路上帶領你的。哦,巴不得你素來都留心聽我的命令哦!那麼你的興隆就會像不乾涸的江河,你的勝利就會像海裡的波浪」。(以賽亞書48:17—18)

「世人哪,永恆主已指示了你什麼是善:永恆主向你要的是什麼:無非是要你行公義,愛堅貞,謙卑謹慎跟你的神同行阿。」(彌迦書6:8)

「永恆主你的神向你要的是什麼呢?豈不要只要你敬畏永恆主你的神,在祂一切的道路上走,愛祂,全心全意來事奉永恆主你的神,遵守永恆主的誡命和律例,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為要使你得好處的麼?」(申命記10:12—13)

而如果我們選擇說「不!謝謝你!」,神對我們的「缺點」和罪會有何反應?糟糕的是,因為沒有任何不完美和不聖潔的東西可以進入神的存在:

「一切俗污之物、和行可憎行虛謊的人、決不得以進城;只有名字寫在羔羊生命冊上的人才得進去。」(啟示錄21:27)

我們的「小缺點」不僅使我們看不見神聖的真理,而且還把我們永遠排除在祂的「王國」之外。這是一個令人不快的事實,我們不喜歡它:

「因為我們眾人都必須在基督的審判台前顯露出來,叫各人、照他所習行的、或好或壞、得回由身體所作的事。」(哥林多後書5:10)

有一天,神的「最後審判」將會發生,正如我們在聖經倒數第三章中發現的那樣:

「因為我們眾人都必須在基督的審判台前顯露出來,叫各人、照他所習行的、或好或壞、得回由身體所作的事。我看見死了的人、大的小的、都站在寶座前:案卷都展開了。另有一卷是生命冊、也展開了。死了的人、都從這些案卷所記的、照他們所行的受審判。若有人在生命冊上沒被記名的、就被丟在火湖裡。」(啟示錄20:11—14)

有鑑於此,真正重要的只有一件事:我的名字是否寫在生命之書上?我在生命過程中所犯的罪是否被取消?

在祂的比喻中,耶穌比其他任何人都更經常地談到地獄:

「而本國的子民竟被趕到外邊黑暗裡去;在那裡必有哀哭和切齒。」(馬太福音8:12)。另見:馬太福音8:12,13:42和59,24:51,25:30,以及路加福音13:28)

耶穌的使徒約翰強調了這一點:

「並且世界和世界的私欲、是正在過去;惟獨實行神旨意的、永遠長存。」(約翰一書2:17)

新約提供了更深刻的屬靈見解。我們讀到:

「我是說,你們要順著靈而行,就決不去滿足肉體的私欲了。因為肉體起貪欲心、跟靈對抗,靈也跟肉體對抗。這兩個相敵對著,以致你們所願的、你們作不出。但你們若被靈帶領著,就不在律法以下了。肉體之行為是顯而易見的,就是:淫亂、污穢、邪蕩、拜偶像、行邪術、敵恨、紛爭、妒忌、暴怒、營私爭勝、分立、派別、嫉妒、醉酒、荒宴、以及和這一些相類似的事。這些事我現在給你們說明了,正如我說明過的:行這樣事的人必不能承受神的國。至於靈之果子呢、就是愛、喜樂、和平、恆忍、慈惠、良善、忠信、柔和、節制:這樣的事、沒有律法能禁止。」(加拉太書5:13—23)

其他經文也證實了這一點:

「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麼?別自己錯誤了!無論是淫亂嫖妓或作男倡的、是拜偶像的、或姦淫的、是做孌童的、或親男色的、是偷竊的、或貪婪的、醉酒的、辱駡人的、勒索人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你們中間也有人從前是這樣。但如今呢、在主耶穌基督名內、又在我們神之靈的感動中、已經洗淨,已成聖別,已稱為義了。」。(哥林多前書6:9—11)

這些行為的後果是不可想像的。我們再次沉思:

「這些事我現在給你們說明了,正如我說明過的:行這樣事的人必不能承受神的國。」(加拉太書5:21)

「被創造者在祂面前沒有一個是不顯露的;萬物在我們必須和他算帳的主眼前、都是赤裸裸、捉衿肘見的。」。(希伯來書4:13)

在我們的內心深處,我們清楚地感覺到自己是有罪的!但要警惕自大的逃避。也許最有名的是:「沒有什麼可害怕的。我是一個正直的人,我沒有做錯任何事。此外,神是愛,祂肯定會忽略我的『小毛病』。」我們知道,這是自欺欺人。

第二個謬誤可能也很常見:人們認為或相信可以用善行來彌補「惡行」,就像異教信仰希望我們假設的那樣。嚴酷的事實是,已經做過的事將會一直與我們處於對峙的關係中,除非或直到我們得到赦免。

如果神不譴責罪,祂就不是公正的,祂也就不是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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