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職宣教工人的誠信

一位弟兄到柬埔寨宣教,經濟上需要弟兄姊妹和教會全力支持。但由於柬埔寨不會發宣教士簽證,於是他在當地找了一份工作,教英語。那是兼職,薪水很少,不足以維持生計,不過工餘時間多,讓他可以宣教。柬埔寨人自然會問:「你怎麼謀生的?其實你是不是宣教士?」他應該答:「不,我是個英語老師」嗎?

這可是個難題,就是在宣教領袖之間也意見分歧。我們願意開放聽他們的意見。但我關注的是,不少人在回答這問題時,令基督蒙羞。篇幅所限,這裡只提幾個重點討論,欲深入探討,須另文再議。

首先,耶穌是「道路,真理,生命」,我們豈能為了傳福音而騙人?這完全違反那交付我們的福音。基督是真理,福音是真的,不僅因為聖經的神是終極真際,也因為神是信實的,祂從不說謊。試問我們又怎能為傳講這真理而說謊?

第二:世界有諸宗教,世人有權評估基督徒的言行是否與所傳之基督教相符。惟有基督的福音說,神是聖潔的,世人都犯了罪,但神超然地改變我們,使人可以行義。基督徒福音使者的超然性情,是福音的有力見證;他若是行不義,等於說福音無用。因此,宣教士言行須一致。做人有誠信,是必要見證。

事實上,在工作的地方活出福音,是我們作見證之首要部分。基督呼召我們真心服事雇主,好像服事基督(以弗所書6:6)。以專業、誠信、真心服事老闆、同事和客戶,是我們作見證之重點。

第三:聖經並不認同「為達目的可以不擇手段」,無論那個目的多麼崇高。彼得教導我們說,「你們在外邦人中,應當品行端正,叫那些毀謗你們是作惡的,因看見你們的好行為,便在鑒察的日子歸榮耀給神」(彼得前書2:12)。行為正直不一定帶來苦難,就算會,做人也應該正直。(彼得前書2:20-22; 3:13-17)

有說若干經文可能解釋成,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說謊;此說乃誤。神從沒有讚許喇合說謊以拯救兩個希伯來探子性命,只讚許她的信心。(約書亞書2章;希伯來書11:31)兩個希伯來收生婆向法老說謊,指希伯來婦女特別健壯,她們未到之前婦女已經生產了;此亦與喇合故事同理-神讚許她們的信心,卻從沒有贊同此做法。有說,或者可以這樣理解,二人並沒有說謊,希伯來婦女真的在她們到家之前就生產了,(也許收生婆故意放慢腳步?)從此可見,說聖經默許隱瞞內情是可能的,但不能確實證明,因為按上文下理,神的確只讚許二人的信心,並未認同她們說謊。

上述兩個故事,神並未明明白白的責備說謊;但在另一故事裡,神明顯讉責這種做法-亞伯拉罕一再說謊(隱瞞部分真相)以保命,指撒萊是他的妹妹,不是妻子;他曾兩次向異族國王說謊,後來神藉著王責備他(創世記12:10-20; 20章)。

我們不能舉少數例子,說神贊許主人公的「信心」,並未怪責他說謊,因此以為,遇危險境況就可以說謊;這是忽略了,其實有許多經文明白讉責說謊。如果聖經真的默許說謊,我們就應該十分努力,謹慎地按倫理神學原則,制訂「特殊情況」準則。

但聖經並沒有默許在特殊情況說謊,卻說基督徒要有為義受逼迫的心理準備(馬太福音5:10;彼得前書3:14-17),再者,為主受苦更是理所當然的(腓立比書1:29)。初代使徒受苦,甚至「心裡歡喜,因被算是配為這名受辱」(使徒行傳5:14)。啟示錄亦一再提到,那些「為神的道、並為作見證被殺之人」(啟示錄6:9; 20:4)。可見聖經呼召我們,不論處境如何總要誠實行善,且要願意為義作見證而受苦。(注:誠實不等於事無大小都主動公諸於世,沒有人能夠、或會這樣做的;但要求我們誠信正直。)

第四,部分宣教工人誤導人,是因為他們假設當地人都很笨,不會發現他們說謊。其實他們不笨。有宣教士對我說,當地人其實也知道他們在做甚麼,所以要不要坦白說明也無所謂,而且也讓政府有個藉口否認,向當地原教旨派系交代。然而,一旦當地人發現你的身分,就會認為基督徒視欺瞞為合法手段-以為我們為達崇高目的,不介意這樣做。這豈不損害福音,也虧缺神的榮耀?

相反,做人誠信,會有好的正面影響。中亞地區一位宣教同工提到,當地政府官員對兩種做法反應截然不同。當地官員對他說,他們不喜歡、也不尊重某個基督教組織,因為他們聲稱到該國以某種形式服務,其實不然。另方面,他們喜歡像他那樣的基督徒,因為他們實話實說。可見誠信能為福音作見證。

第五,宣教士其身不正,其實是隱然否定神的愛與權能。面對埃及法老權勢威脅,亞伯拉罕不信神可以保護他。基督受審時,彼得為掩飾身分三次不認基督,也是不信任神的表現。我們知道神只消吹一口氣,就可以消滅世上領袖(以賽亞書40:24);可以保護祂的僕人,就算身在洪爐仍絲毫無損(但以理書3章)。也有時候,神容讓祂子民受苦、甚至死去,因為有時這是彰顯福音超然能力的唯一方法。為人正直,能讓人看見我們的神比所有都大,祂有拯救大能,即或不然,也值得我們為祂犧牲。宣教士不誠實,等於否定這一切。

第六,信徒因基督之名受苦,此見證福音的效力之強實在無與倫比。人甘願為基督作見證而受苦,反映我們深信祂的真理,以祂為寶貴。保羅被社會排斥、遺棄、被打、坐牢、遇船難、被石頭打、讓部分基督徒被虐待,甚至最終被處決,全都是有力見證,見證基督之真實和寶貴。信徒受苦,亦彰顯神在我們身上的超然能力。希伯來書11章(另參12:1)列出「如雲彩的見證人」也作如此見證。聖經准我們以合法手段避免逼迫,卻不能不擇手段。要是神容許逼迫臨到,我們應該像眾使徒一樣歡喜,因為算是配為基督受苦(使徒行傳5:14)。

第七,基督徒明白生命遠勝於肉體。真生命,是認識真神,並祂所差派的耶穌基督(約翰福音17:3)。我們蒙召,是要榮耀神,永遠在祂裡面喜樂;為其他事情而活,只引向永死。惟有以神為主的生命才是真生命,維持直到永生。死亡實乃打開生命之門,因為信徒死了,就與基督同住(腓立比書1:20-23)。

神呼召我們凡事順服政府權柄,除非他們命令我們違犯神誡命,包括不許傳福音。若是這樣,我們對官員乃是恭敬但不從,不要欺瞞,坦然承受後果,甘願受苦。(注:這不是說我們傳福音時故意挑釁,如在敏感地區作街頭佈道,或勉強人談論宗教信仰,以證明自己有勇氣。我們應該盡可能守法,卻不能噤聲。)我們若是甘心面對逼迫,不欺瞞以避禍,就展現了信心,因知道自己有永生。

第八,身教對所有事工-包括宣教-都至關重要,是無可避免的,初信者必然仿效模範。海外基督徒的表現都成為模範,他們若是誠實,相信神的大能與關顧,愛神勝於生命,願意為基督受苦,知道確有永生、真生命,初信者亦隨之。若他們欺詐,懼怕人的權柄過於神,但求自保多於愛神,用一切手段避免逼迫,對永生沒有信心,不能樂在其中,新信徒也隨之。

最後,幾個實際建議:問題在乎誠信,不在於我們的經濟來源-只要誠實道明身分就可以。有些貧窮國家,就是醫生和大學教授的薪水也低得難以維生,在這種情況下,接受弟兄姊妹支持是可以的。帶職事奉宣教工人可以解釋,他們想在那裡工作,因為神賜他們一顆愛當地人的心,而有些親友又願意支持自己在陌生、艱難的地方生活,而當地經濟比較困難。

在當地作工賺錢,與接受奉獻支持,兩者可以並行,只要誠實運用就行。筆者建議,基督徒在當地工作時間達半職或以上者,才可以該種職業自居。這引發另一問題:基督徒加入差會而有宣教士身分者,若是工作時間也達半職或以上,可不可以自稱老師、工程師?這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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