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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還是逃?

分類:文章
發佈於:2011-08-14, 週日

James M. Arlandson

 

在我寫完了關於新約的和平與武力的系列文章之後,有人給我寫信提出了這些問題:

如果教會受到政府的迫害,或大量極端分子的逼迫,而政府又不來幫助基督徒,這時該怎麼辦?例如,尼日利亞或蘇丹暴亂的穆斯林大規模攻擊教會。因為國家不來幫助他們,基督徒能不能奮起自衛?

那些問題進入到了我的系列文章還沒有真正涉及的範圍。但它們背後的現實深深地觸動人心,滿是悲劇,所以在思考之後我決定公開地直面它們。

作為回顧,這篇附錄之前系列中的所有文章都是把讀者群對準了那些居住在一個寬容的政府統治下享有相對自由與和平環境的人。

我同樣在幾乎每一篇文章中都寫到,教會永遠不該爲了對非國教徒發動戰爭或攻擊,而以神或教會之名召開理事會或全員大會來發動民兵力量。新約的教導是反對侵略,反對逼迫人皈依或掠奪他們的資源。這不是自衛或保護受迫者。

在第四部份(http://answering-islam.org/Authors/Arlandson/pacifism4.htm),我對關於講神設定治理掌權者的經文如羅馬書1317、彼得前書21314415做了分析。但較大的上下文是假設政府沒有變得極端或達到崩潰無政府的狀態。

最後,在第二部份(http://answering-islam.org/Authors/Arlandson/pacifism2.htm)和第四部份中我從聖經得出結論說基督徒個體可擁有(也可不擁有)一樣武器,出於保護例如他們的家園。

所以,我不否認基督徒個體可以擁有一樣武器來守衛例如他們的家園。但他必須遵守法律,避免作惡,不要過於膨脹自我和魯莽。而且,他不能作為一個公共機關來正式地代表教會。他擁有武器是私人行為,是作為一個社會公民的行為。最好是將(創造教會的)神的國和凱撒的國分開。那我們就能看得透。

然而(上面的)那些問題講的是關於無政府狀態、自我防衛和保護受迫者的情況。假定的前提是國家不復存在或者是不能夠或錯誤地不願意為其受迫害的公民提供保護。問題還設想為自衛組建團體,不僅僅是個人自衛。所有這些真是個棘手的挑戰。

在那些極端的條件下,這裡有兩種選擇,這是整個教會界可非常慎重和明智地隨從的。這兩種選擇出自於我在整個系列中涉略的對新約的研究。我的前提是讀者們已經認真閱讀了每一篇文章。

選擇一:打

這裡一開始就必須承認的是這種選擇在全世界許多情況下可能是最差的一種選擇。它假定的前提是大片區域或國家處於混亂和無政府狀態,政府不能夠或不願意來幫助大部份或所有受迫害的公民。我們講的不是某個基督徒被人扇了耳光或教堂窗戶被打破。所以選擇一的背景至關重要。讀者一定不要忽略它。更且,極端的情形會導致有害的一般政策,所以讀者在脫離背景的情況下選擇打一定要小心。因此,西方沒有哪個國家會聲稱這樣的極端條件,尤其是美國。那就損害了真正受壓迫的-比如困在難民營裡的人和經常受暴徒攻擊的-人。美國人住在世界上最自由的社會裡;所以可以說,不管是隱藏在山林裡的極右派還是極左派都不能為政治目的而認為暴力是合法的。

由此說來,選擇一必須是當現實和極端的情形快速發展的時候才能使用。它只能當作是最後的一根救命稻草。兩條新約基本的原則指導出以下十條實際的建議(不是十誡)。

根據新約整個的教導來看(見系列中的第五部份(http://answering-islam.org/Authors/Arlandson/pacifism5.htm)尤其是結論部份),第一原則說人們有權利防衛弱者、受迫者和他們自己不受到攻擊。耶穌的整個職事都是致力於幫助社會中的弱者和困乏者。幸運的是,在他的歷史背景中,他面對的宗教暴徒-或者更確切的說,他們面對他的時候-沒有摧毀家園或崇拜的地方,也沒有進行大小規模的人身攻擊。他們作的惡有侵吞寡婦的財產(馬可福音1240;路加福音2047)。而且,整個聖經到處提到說要保護和幫助被踐踏者(出埃及記23611;詩篇4118234;箴言1917,就舉這些例子)。我們在本附錄的前言中看到按聖經說法基督徒個體允許守衛他們的家園,如第二部份(http://answering-islam.org/Authors/Arlandson/pacifism2.htm)和第四部份(http://answering-islam.org/Authors/Arlandson/pacifism4.htm)所解釋到的。從這些章節和耶穌的職事中得出的永恆的原則說,防衛受迫者是神的命令,即使要用肉身、但是合法的方式來捍衛。所以按照第五部份的觀點看來,我們不應該過於忍讓,把另一邊臉轉得太遠以等人來打。

第二個基本的原則是將神的國一定與凱撒的國或者說國家分開來。這一點新約在表述神的智慧時表述得很清楚。當教會(神的國創造的)與國家融合在一起的時候,歷史上教會有時候(不總是)會使用不公義的宗教暴力。過分的宗教熱情是不提倡的,來自於這種熱情的宗教暴力是被雙倍排斥的。兩國論的神學依據在整個系列中已有詳述,所以我們這裡就不浪費時間重複了。讀者們可以點擊本文末尾第一部份和第二部份的鏈接來從頭看起。

所以,在像非洲那些現實極端的情況下,從長遠來看,防衛和保護受迫者並叫兩大「國」域分開來運行的最好辦法是甚麼呢?這裡有十條實際的指導方針,它們是在這兩大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做出的。為了清晰和突出重點,我整個這一部份都會加黑關鍵的字句。

1)在極端的情況下,作為最後的手段,如果基督徒被迫要組建武裝組織來防衛自己和保護貧乏者(以這樣的方式組織武裝前景很危險因為有很多事情會出錯),那麼他們必須仍然為所有宗教的所有人的自由而戰。他們必須在宗教上保持中立。實際上,他們在公共行為和目標上變成了世俗的非宗教的人,雖然在他們個人和私下生活中他們是基督徒。這樣的組織應該崇高無私地尋求國家的重建,而不是讓自己成為極端主義者並且取代中立的政府,把國家變成一個宗教國家,等等。終極目標就是重建宗教自由和推翻宗教迫害,如在伊斯蘭國家各地所看到的那樣(見下面的第三點,第五點和第十點)。

欲了解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的重要性,請點擊本系列的第四部份(http://answering-islam.org/Authors/Arlandson/pacifism4.htm),找到「公共和私人」條目。雖然差別可能比較細微,但它至關重大。

2)第一點的意思是說為保守神的國與國家分開和為幫助被踐踏者而戰的這樣的武裝組織一定不要掉入暗殺的基督教民兵陷阱。在迫害的痛苦過去之後,他們可能變得暴力,壓制宗教異議者或非基督徒。這些組織一定不要成為政治的犧牲品或淪為攻擊他們的激進分子的利用目標。國家資助的宗教暴力尤其不可取。

3)要更加完全地履行好第二點的話,這樣的組織一定不要複製原來伊斯蘭激進政策的老路,例如宗教強迫和通過反背教律法。這些不公證的律法-不公證是因為它們壓制了宗教自由-禁止人們離開伊斯蘭,無論是變成無神論者還是基督徒都不允許。無論以前還是當今伊斯蘭之下的背教者可能會被投入監獄(http://www.compassdirect.org/en/display.php?page=lead&lang=en&length=long&idelement=4596)或處以死刑(http://answering-islam.org/Authors/Arlandson/apostasy.htm)。

4)這些組織要有宗教中立的姿態並在公共實踐和目標中變成非宗教組織,它們一定不要取一些奇怪的名字,比如「主的抵抗軍。」這會歪曲福音本質的信息。如果它們非要有個名字的話,應該反映出為所有宗教的所有人爭取宗教和政治自由的目的。名字的使用似乎是技巧上的問題,但名字和目的對於緊盯著你的公眾來說非常重要,尤其是在嚴峻的環境之下。然而,對於激進的伊斯蘭、政治和宗教自由要警惕些甚麼,請詳見第十點(下面)。

5)這裡是一些這樣的組織一定不要做的事情(只列舉一些有代表性的事例)。他們一定不要把仇報到平民身上。也就是說,他們一定不能攻擊無辜的穆斯林,以報復攻擊了無辜基督徒的那些激進的穆斯林。在宗教中立旗幟下的為所有人而戰的弱勢群體保護者一定不要降低了自己的標準,淪為穆斯林激進分子這樣的水平。正當防衛者必須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則。他們只可與對立的民兵或軍隊作戰。更多不該做的典型事例中,包括永遠不要強迫兒童或青少年參與戰鬥。他們永遠不要奴役人。他們一定不能強姦任何人。一定不能搶劫或掠奪。如果服役於這些最後手段的組織當中個別的基督徒在衝突的時候弄不清公義和公平的話,那麼日內瓦公約(http://www.genevaconventions.org/)仍有好的綱領(http://www.ppu.org.uk/learn/texts/doc_geneva_con.html)。非洲那些保護每一位受迫者的自衛組織裡的領袖們應該學習一下日內瓦公約的章程,並告知每一位戰鬥者。

要對照現代的交戰規則和那些寫在古蘭經、聖行(穆罕默德的行為榜樣)和伊斯蘭法律裡的規則之間有甚麼不同的話,請點擊這篇文章(http://answering-islam.org/Authors/Arlandson/jihad.htm)。讀者們也許很難相信,古蘭經、聖行和伊斯蘭法律都允許強姦女戰俘和奴役所有的戰俘,這裡只引用這兩條暴行(點擊鏈接尋找證據)。當然,同樣的伊斯蘭文獻和資料允許自由釋放戰俘,但為甚麼伊斯蘭的基礎文獻在一開頭就允許暴行呢?現代制度和古代「啟示」之間的差別一目了然。但伊斯蘭主義者想將古代的條文強加給每一個人。在恢復了和平之後,他們只要用語言去抵制。

6)至於目的,非洲的組織恢復了秩序之後,沒有人應該相信沙里亞或者說伊斯蘭法律是公正的http://answering-islam.org/Authors/Arlandson/top_ten_sharia.htm。點擊鏈接可以發現為甚麼它的本質就是不公正的。如果社會是以宗教和政治自由為價值觀的話,沒有哪個社會該屈服於它。在建立了和平之後,它必須只用言語和立法來抵制。

7)在一個宗教上中立的政府建立以後,非洲的基督徒將可以自由地在一個和平和容忍的環境下傳講他們的信息了。這是傳播福音信息的最好方法-單傳講就可以了。(這也是其他宗教的教友傳播他們信息的最佳方式。)在單單聽過語言的傳講之後,任何人加入一個宗教或改信另一個宗教都應該是出於自由的意志和自由的選擇。任何信仰的改變都不用台前或幕後的刀劍(或現代的武器)威逼。改信另一個宗教不應該受到暴力的、「合法的」或不合法的威脅。對基督徒來說,傳播神的話語是終極的目標。聽眾可以用他們的腳來投票,也就是說,如果他們喜歡福音,他們就可以高高興興地追隨它。如果不喜歡,他們可以自由地走他們自己的路,不用害怕有甚麼麻煩。再三強調,基督徒一定不要複製伊斯蘭的方法,他們太過經常壓迫那些拒絕其信息的人。

這篇報道(http://www.formermuslims.com/forum/viewtopic.php?t=972)說每年有六百萬非洲的穆斯林離開伊斯蘭。第六點(上面)關於沙里亞的鏈接文章中給我們暗示了為甚麼有這麼多人離開伊斯蘭。

8)整個系列和本附錄的主題要重複和強調一下,就是神的國一定要跟凱撒的國或者說國家分離開來。在一個國家理論上或實際上都不存在的極端情況下,為捍衛所有人自由的所有武裝的非洲組織必須作為宗教中立的公共組織來履行他們的目標,雖然組織是由基督徒個體組成的。這似乎太過技術性,但是,再次,可以點擊本系列的第四部份(http://answering-islam.org/Authors/Arlandson/pacifism4.htm),找到「公共和私人」。

9)和平和秩序一旦得到恢復,就要按照新約講的,將神的國和世俗的國家保持分離,以傳達出神的智慧。(神的這種智慧不是在古蘭經、聖行和伊斯蘭法律中可以找到的,不是如伊斯蘭學者們所理解的那樣,他們把清真寺和國家混為一體。兩種機構都體現在穆罕默德這一個人身上。)為保持這兩個領域的分離甚至重新建立一個宗教中立的國家而戰鬥,這是由個別基督徒組建的這些宗教中立的采取最後手段的組織最崇高最正直的目標。他們公平正義地履行這一使命,讓各行各業的所有人和所有宗教都能呼吸自由的空氣。沒有公民應該活在一個政教合一的社會裡。從歷史判斷,這兩種機構(合為一體)最後可能強加宗教給每一個人頭上,或者強迫那些未皈依的「二等」公民納稅,這是一個令人痛心的事實。

尼日利亞基督徒聯合會的主席發表的這篇應對宣言(http://www.anglicancommunion.org/acns/articles/41/00/acns4113.cfm)針對穆斯林極端分子大規模攻擊基督徒和教會的這個令人心碎的問題提出了兩全、平衡的策略。他要求政府恢復秩序,修復教會建築和家園。如果我正確地理解了他的宣言的話,他似乎是在按照新約教導的那樣重視教會和國家的分離。但宣言的假定前提是尼日利亞仍然有一個完整無缺的政府,而選擇一並沒有假定這一點。

10)一旦持久的和平和秩序被恢復的話,為世俗-中立的目標捍衛弱者和受迫者的組織就應該馬上解散。他們應該回歸正常的生活。然而他們應該參與合法的政治進程。在一個允許言論自由和政治黨派(多個黨派)自由的國家裡,要保證持久的和平最好的辦法是使用投票而不是子彈。

警惕的事項。政治進程必須不讓步於激進的政策。如大家注意到的,沙里亞不是溫和的律法。它在本質上就是壓迫人的,尤其是女性。原教旨主義伊斯蘭的政策不能跟自由的民主主義調和。舉一個非洲背景之外的例子,黎巴嫩一定要小心不要屈服於沙里亞和原教旨主義。(不用說恐怖組織沒有受邀組建政治黨派。)極端分子,比如真主黨,他們的本性就是不講道理的。如果給予了足夠的權力,他們就會強制推行沙里亞,(錯誤地)認為真主正在領導他們。要說服他們放棄隱藏在甜言蜜語和溫暖的微笑背後而且是小步實施的那極端而野蠻的目標簡直是癡人說夢。

基於兩大基本原則的這十條新約指引方針在極大程度上反映了美國的開國元勛們所走過的道路。然而,相對於今天非洲的局勢,混亂和無政府狀態在十八世紀並沒有那麼盛行。美國獨立戰爭中的民兵是不是犯了錯呢?是的,因為所有人類都犯錯了。但總的來說早期的美國人遵循了新約中的神的指令,不管他們所有人是不是完全了解這神聖的經文。一個蒙福的事實是事情進展得很好。今天所有背景和宗教下的所有美國人都享受著大量的自由和繁榮。

全世界所有通情達理的人都渴望這種自由和繁榮,除了那些不講道理的激進分子和狂熱分子。在所有真正自由的促進者恢復了持久的秩序之後,激進分子和狂熱分子一定只用言語和溫和的能保障所有人尤其是婦女的法律來抑制和規勸。

選擇二:逃

這個選擇也許是在嚴重而且迫害廣泛的時代最好的選擇,尤其是對於在戰火中被困在槍林彈雨的平民來說。但這個選擇的假定前提是一個溫和的非極端主義的政府最終將有機會和手段來恢復和平和自由。

這種選擇依賴於從早期教會得出的歷史教訓。掃羅(後來更普遍地叫做保羅)在他大馬士革之路的經歷和皈依之前(使徒行傳9章),曾經迫害過早期的基督徒。他是從耶路撒冷的大祭司和猶太公會那裡得到這個許可的。在這節中掃羅對司提反的殉教表示滿意。之後他似乎點燃了迫害之火或者說成為了大規模迫害所有基督徒的領袖。使徒行傳813寫到:

1 掃羅在那裡(亂石砸死司提反的地方)也贊同處死他(司提反)。從那一天開始,耶路撒冷的教會遭受到大迫害,除了使徒以外,眾門徒都分散在猶太和撒瑪利亞各處。 2 有些虔誠的人把司提反埋葬了,為他大大哀哭。 3 掃羅卻殘害教會,挨家挨戶地進去,拉著男女關在監裏。(使徒行傳813

儘管遭受了這麼大的痛苦,基督徒並沒有興起一支民兵來防衛自己或保衛弱者-他們大部份人都是弱者。他們沒有暗殺(http://answering-islam.org/Authors/Arlandson/mockers.htm)掃羅。相反,他們明智都選擇逃離這嚴重的迫害來防衛自己。

這些新約的基督徒實踐了相對於今天仍有重大意義的智慧。我們時代的普通民眾一定要懂得逃離衝突和嚴重的迫害。如果教會在整體上有選擇去躲避衝突和嚴重的迫害,那就應該走這條道路。在公義的政府恢復了秩序之後,基督徒可以返回他們的家園,這是理智的人能夠理解的(見選擇二標題下的最後一段對「公義的政府」有最小限度的定義)。早期的基督徒好像在迫害停止之後都最終回到了他們的家園(例如使徒行傳1112154)。

當然,沒有人需要任何神聖的經文來告訴他或她要逃離迫害。但新約對於數以億計的可能不完全了解它的基督徒來說顯得十分重要。所以應該解釋一下它,因他們可能會相信關於它的一些錯誤事情。例如,新約裡沒有甚麼地方教導過要主動地尋求殉道或聽天由命地向殉道屈服。耶穌有為世人的罪而死的這麼一個獨一無二的特別呼召。任何其他人都沒有他這樣的呼召。

簡言之,走開或跑開麻煩往往是最佳的選擇(馬太福音1023;路加福音212021),雖然逃離本身是件艱難的事情。沒有人必須時時刻刻地去戰鬥。事實上,打(選擇一)是沒辦法的最後一招,是在極端的特殊環境下才用的。但每一個衝突的情況各不一樣,所以教會必須尋求在他們自己背景下的神的智慧。

我使用了「公義政府」一詞,但如何來定義它們呢?最小限度上,一個公義的政府起碼具備這三項政策:(a)所有的信眾享有宗教自由,不會對非穆斯林或其他宗教成員强徵二等公民稅,不會強制推行反背教的法律,不會施行沙里亞法律;(b)公民有言論自由,可以批評政府或某個宗教;(c)有政治自由,公民可以組建政治黨派。任何政府不滿足以上最起碼的三個條件的話,就不是個公義的政府。

結論

新約提供了選擇因而提供了自由。選擇二在大多數情況下也許是最後的做法,但沒有教會應該遵循刻板的規則。他們可能會這樣或那樣地結合這兩種選擇,有選擇性地去做。抑或教會能得出他們自己的選擇。這十條指導方針可以延伸,有更多的東西可以添加進去;它們也可以用在全世界其他極端的情況下。在教會處於每一種極端情況下時,領導者們都會有大量任意自主的選擇。但我迫切希望所有的教會能遵循新約的明確教誨,尤其是將教會和國家分離,如果迫不得已的話,作為最後的訴諸手段,組建武裝組織,用來自我防衛和保護那些生活在無政府狀態下和受極端廣泛迫害的人。

其次,不管那些捍衛自己和保護受迫者的人其本意有多麼的好,但歷史事件跟新約的理想狀況可能會起衝突。當恐怖的事情突然降臨的時候,非洲的基督徒可能不會遵循理想狀況。我們應該小心不要過於嚴苛地審判他們(雖然所有的罪犯都應該被起訴)。至少有了這十條原則和逃離的選擇的話,現在各地所有的基督徒都會有新約的基礎-可以提供許多神的指引。

最後,一旦持續的和平與秩序被恢復了而且難民也已經返回了他們的家園,那麼投票就是為所有人建立宗教和政治自由的最佳方式。在一個允許有宗教自由、言論自由和政治黨派(多個黨派)自由的國家裡,保障持久和平的東西是投票,而不是子彈。

絕望傷心,飢餓傷身。沒有人應該沒有希望地活著。這是一個可怕的境地。全世界那些自由的繁榮的教會應該在實際的方面幫助受迫害的教會和所有受壓迫的人,尤其是那些困在難民營裡的苦難者。

指南針方向報《Compass Direct Newshttp://answering-islam.org/Authors/Arlandson/mockers.htm持續跟蹤全世界基督徒受迫害的情況。

由富蘭克林葛福臨(葛培理之子)監管的善普施基金(Samaritan’s Pursehttp://www.samaritanspurse.org/),向受壓迫的民眾運送物質和食品。我強烈推薦向這個組織捐款捐物。

世界基督教聯盟(Christian Solidarity Worldwidehttp://www.csw.org.uk/追蹤受迫基督徒的境況。

這麼做的還有巴拿巴基金會(Barnabas Fundhttp://www.barnabasfund.org/

這篇文章翻譯自James M. Arlandson的在線文章Fight or Flight?

http://answering-islam.org/Authors/Arlandson/pacifism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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